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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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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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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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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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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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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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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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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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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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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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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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別調整為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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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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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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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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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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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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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別調整為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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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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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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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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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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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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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別調整為行政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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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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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外國政府貸款、全球環境基金增贈款項目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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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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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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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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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贈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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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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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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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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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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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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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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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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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未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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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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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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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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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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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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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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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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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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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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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培訓及考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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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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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診轉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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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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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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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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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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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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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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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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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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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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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調整為地方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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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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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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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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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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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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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調整為地方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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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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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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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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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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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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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體調整為地方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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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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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及聘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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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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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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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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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政府內部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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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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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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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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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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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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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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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未依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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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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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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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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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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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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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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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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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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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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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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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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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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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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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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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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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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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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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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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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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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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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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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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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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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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建設項目“試生產”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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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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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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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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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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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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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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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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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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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造成污染事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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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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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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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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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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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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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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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鍋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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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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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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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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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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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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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滯納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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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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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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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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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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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硫份、高灰份煤礦未按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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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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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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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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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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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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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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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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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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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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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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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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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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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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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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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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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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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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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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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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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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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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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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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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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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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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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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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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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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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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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兩項行政處罰事項:“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和“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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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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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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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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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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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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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涂改標簽;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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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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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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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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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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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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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 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推廣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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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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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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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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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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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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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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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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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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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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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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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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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并調整為兩項行政處罰事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和“違反《農藥管理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經營假農藥;在農藥中添加物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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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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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 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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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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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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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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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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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 銷售的,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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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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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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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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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兩項行政處罰事項:“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和“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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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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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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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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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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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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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未取得種子 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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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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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繳納育林金、植被恢復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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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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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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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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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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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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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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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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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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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后名稱為“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獵捕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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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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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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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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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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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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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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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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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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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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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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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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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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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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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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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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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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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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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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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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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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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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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兩項行政處罰事項,分別為:“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和“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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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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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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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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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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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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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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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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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憑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運輸許可證承運、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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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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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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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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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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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育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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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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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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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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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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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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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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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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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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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林地和森林、林木權利登記”,調整至不動產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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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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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流轉項目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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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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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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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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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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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管理制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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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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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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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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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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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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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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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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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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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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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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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品經營單位經營含有禁止內容美術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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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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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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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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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藝術品經營單位經營含有禁止內容藝術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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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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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品經營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部門備案的;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不能證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的處罰
|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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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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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藝術品經營單位未按《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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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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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單位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含有國家禁止內容的美術品,或者擅自銷售、展覽、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美術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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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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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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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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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處罰”,并入后項目名稱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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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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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單位擅自更改、增減批準進出口的美術品數量、作品名稱和其他資料,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文件的處罰
|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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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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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藝術品經營單位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 營;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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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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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處罰
|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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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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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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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處罰”的子項,取消后保留項目名稱為“擅自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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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制品的處罰
|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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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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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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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處罰”的子項,取消后保留項目名稱為“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利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大型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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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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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新聞單位未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考古發掘現場進行專題類拍攝或者電視直播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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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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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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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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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派駐、使用人員的;違反規定從事有關活動;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處罰
|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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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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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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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違規設立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派駐、使用人員違反規定從事有關活動,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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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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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建、拆除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處罰
|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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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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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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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制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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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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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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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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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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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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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改為“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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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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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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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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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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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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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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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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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檢定合格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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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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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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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對已經暫停和撤銷的認證證書,未向社會公布的;未向認證委托人提供認證審核文件的;審核時間嚴重不足,低于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從事認證咨詢活動的;獲證組織的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或者產品生產標準未按照法定要求備案,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其認證證書或者未采取其他糾正措施的;在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反映其從業活動的情況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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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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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擅自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課程培訓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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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認證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文件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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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認證培訓機構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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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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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培訓機構涂改、出租、出借批準證書或者以分包本機構認證培訓業務、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轉讓認證培訓業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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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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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認證培訓機構在宣傳活動中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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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認證機構不按規定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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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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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認證培訓機構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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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未經備案或者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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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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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認證培訓機構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或者確認的培訓教師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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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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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培訓機構在被國家認監委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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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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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未標注或者未按規定標注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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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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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未取得與委托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加工計量器具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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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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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冒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書及其標志和編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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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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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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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產品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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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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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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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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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辦理代碼證申領、變更、補發、換發、年檢、注銷手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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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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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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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盜用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處罰
|
縣工商
質監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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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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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
縣工商
質監局
|
其他職權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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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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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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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路局
|
其他職權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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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級、省轄市、直管縣(市)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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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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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砍伐護路林許可
|
縣公路局
|
其他職權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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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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